广办发媒字〔201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原广电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总局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3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4年3月底由总局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2种情况;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对于有严重违规问题的,或全年无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或不参加业绩审核的、或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或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在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
为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效能,总局专门建设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经过近一年试运行和不断完善,总局决定正式使用该系统进行业绩审核工作。考虑到该系统投入使用后,相关业绩审核表及所填报的内容有较大改变,为稳妥起见,请各省局做好对辖区内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相关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业绩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填报业绩审核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均须在2014年1月1日至31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201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纸质《201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各省批准的制作机构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
(三)审核及汇总业绩审核表
各省局于2014年2月1日至28日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填报的业绩审核表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并于2014年3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区、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2),并分类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名单;
(四)附件2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
(五)本次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六)联系单位
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8609554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尹培培
电话:(010)86092202
附件:1.201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业绩审核一览表
(代章)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