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议定书及《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本(下称 “1971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为实施1971年公约,应将通常居住在本议定书参加国的无国籍人士及流亡人士视为该国国民。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署,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加入,如同1971年公约第八条所规定那样。
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交存批准、接受或加入证书之日起对各该国生效,或于1971年公约对各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个日期中何者在后为准。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于巴黎, 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份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签字国。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本
关于本公约适用于某些国际组织作品的附件
议定书之二
本议定书暨《世界版权公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修订本(下称"一九七一年公约")各参加国承认下述各项规定:
(一)甲、"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版权保护,适用于联合国、联合国所属各专门机构或美洲国家组织首次出版的作品。乙"一九七一年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同样地适用于上述组织和专门机构。
(二)甲、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须经批准或接受;也可参加,如同应用"一九七一年公约"第八条的规定一样。乙、本议定书于有关国家批准、接受或参加并呈文备案之日起生效,或于"一九七一年公约"于该国生效日起生效,不论以上两个日期之先后顺序。为信守本规定,签字人已被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本议定书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于巴黎签字,其单本原件用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原件呈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备案。总干事应将核实无误的副本寄交各签字国,并呈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注册。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