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号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着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着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着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以着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着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着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 申请着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着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着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着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 着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着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