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号
《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 局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称着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着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着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