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号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新闻出版总署职权,制定规章;
(四)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以署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新闻出版管理工作,调整新闻出版行政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新闻出版总署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规章,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编制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新闻出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和编纂等活动。
第四条 立法工作由法规司归口管理,总署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
(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第六条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
(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三)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解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