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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专项资金信息
  • 索  引  号 :00A02-00000-2012-00005
  • 发布机关 :财务司
  • 名        称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 主题分类 :专项资金信息
  • 发布日期 :2012-11-18
  • 主  题  词 :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11月18日[ ]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31日前共同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当年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和补助额度初步建议。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将专项资金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须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毕,省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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