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助项目评审、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额度的建议,并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是:
(一)符合专项资金资助目标,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四)以资助出版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组由出版专业、财务专业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建议,财政部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