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音像电子制作等单位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验收的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 国家出版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已经资助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确需再次资助的必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258号)确定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进行申报。其中: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报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补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出版、民族方针政策,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项目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
(二)申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贴的单位,应是承担当地民族文字书刊、音像制品、党报党刊印刷、制作等主要任务的单位。
(三)申报民族文字出版人才培养项目补贴的单位,应是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人才培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培训人次、培训方式、培训成本、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对申请资助项目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严格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金额申请,填报《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符合申报条件的《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汇总表,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