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文字是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外我国少数民族使用的语言和文字。
第三条 资助项目是指专项资金资助的,对丰富民族文字出版产品和服务、提高民族文字出版能力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的确定,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