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请介绍一下总局颁布有关《实施细则》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今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4月,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8号)。这两个文件从公开的内容、权限、程序、方式及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恶痛绝,希望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公开案件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各级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部门在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国家版权局已连续6年向全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版权执法案件数据,发布年度十大案件和“剑网行动”十大案件等,各地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部门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热点案件的处理情况。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做好版权执法相关信息报送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和版权执法部门及时公开本系统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全面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应该说,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将行政处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最终结果向社会公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泛、失之于表”的问题,这对新闻出版(版权)系统实现“科学执法、有效执法、准确执法”、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各级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确保行政执法公开、执法程序规范。
记者:在当前全国各省(区、市)新闻出版(版权)执法主体不统一的背景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原则是什么?总局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按照国务院有关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分工原则是“谁执法、谁公开”。具体到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公开,承担具体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由该部门自行确定。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职责分工和“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权在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的,本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权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
按照国发〔2014〕6号文件和打假办发〔2014〕8号文件要求,总局于今年4月印发了《实施细则》,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版权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对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希望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经费、有协调:要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要指定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要为信息公开工作设立专项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要加强与各地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与帮助。
记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的案件范围是什么?是否要公开所有行政执法案件?
负责人:不是所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在案件的时间要求上,按照国发〔2014〕6号文件和打假办发〔2014〕8号文件要求,今年6月1日之后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要予以公开。在案件的类型上,按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是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着作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要依法主动公开。这里规定的适用《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案件,也涵盖了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案件。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公开其按简易程序查办的案件信息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记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是否有具体规定?
负责人:在公开方式上,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公开案件信息。没有设立政务网站的,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
在公开内容上,原则上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在公开时间上,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报上一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并上报上一级机关。省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区、市)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通过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在一案一报的基础上,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案件信息公开总体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记者:对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何保障监督措施?
负责人:总局将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要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案件督查、行政监察等手段,加强对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巡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示范点制度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执法培训加以强化。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保密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流程等配套措施。要严格履行案件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作者: 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