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 > 人事信息 > 广电职业 > 最新消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5-08   来源: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13日,公安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广播电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64 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意外爆炸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是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采用烟火、爆炸等技术手段模拟表现剧情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影视烟火制品属于爆炸危险物品,需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影视烟火制品及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严格管理。但是,一些地方未将影视烟火制品、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作为爆炸危险物品、爆破作业严格管理,因违规操作导致的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意外爆炸事故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各级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排查辖区影视制作单位和影视制片活动,积极宣传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影视烟火制品使用安全。
  二、严格设定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准入条件
  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单位,需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方可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鉴于影视烟火特效作业技术的特殊性,申请单位可不配置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公安机关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时,要在从业范围中注明仅限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应当在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准备投拍的电影、电视剧剧本、梗概的审查,对拍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电视节目确需在本辖区内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影视制作单位,要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实施。严禁影视制作单位委托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单位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三、全面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需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队伍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指导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作业人员队伍综合素质。
  四、严格落实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主体责任
  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影视烟火制品和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安全事故,严防非法流失危害社会。影视烟火制品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需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的相关规定;属于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管理。影视烟火制品需专库存放,指定专人管理、看护,收存和发放时履行登记手续。使用后剩余的影视烟火制品需当班清退回库,不宜清退回库的影视烟火制品需当班安全销毁。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需经作业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切实强化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影视烟火特效作业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凡检查发现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更多资讯请登录
旧站回顾:广电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