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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05-08   来源: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
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3月12日,公安部办公厅和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广播电视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3〕99号 ),通知说:为落实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64 号)要求,切实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审查许可工作。省级公安机关要对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规定,认真审查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和专用仓库、注册资金、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在从业范围中注明仅限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要在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
性)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
  二、加强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具体资格条件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会同国家广电总局人事司组织考核合格后,核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在作业范围中注明仅限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承接影视烟火特效作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三、强化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影视烟火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影视制作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并督促其依据影视烟火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各地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强化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资质和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影视烟火特效作业人员考核,接受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备案。公安机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强化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严防发生涉爆事故、案件,确保公共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影视烟火特效作业单位备案表.doc
   2、影视烟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要求.doc
   3、影视烟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doc
   4、影视烟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专家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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