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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广播影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5年5月

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2702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重大题材报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特殊题材须请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出具意见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2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702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参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单位


2702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活动的单位


2702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

1.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电影片审查

行政
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70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1.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70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2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2703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行政
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用户


2703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境外广播影视机构


2703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8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第七条:“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总局指定机构


2703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30项:举办全国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

活动举办单位


2703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企业


2703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3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


2703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2704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地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


2704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


2.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1.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


3.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


4.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
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事业单位


2704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2704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2704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2704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行政
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705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1.国产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2.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13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3.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的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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