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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五)
2011-03-16   来源:      [ ]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第五条第四款)

  案例一 单独或伙同儿媳收受他人钱款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5年至2002年,刘某在担任某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接受多家民营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向有关负责人打招呼,为这些公司在承包工程、申请贷款、收购国有公司股权等商业活动提供帮助,刘某本人及其妻子因此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161万元、美元1.99万元,刘某的儿媳妇因此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共计500万元。法院认定刘某受贿670多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通过情妇收受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受贿,因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某银行原副董事长刘某,1997年初利用其担任某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该行贷款户某集团为其情妇置换的住房,住房差价73.22万元,装修工程款28.17万元。此外,刘某还有贪污公共财物752.07万元,1478.7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等犯罪事实。刘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儿子收受他人财物,情妇收受业务提成被认定为受贿,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某省交通厅厅长赵某,在其任职的12年间,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款、咨询费、年薪等名义由其儿子收受多家公司财物人民币490万余元、新加坡币1万元、美元5.8万元;其情妇以业务费的名义收受人民币55万元。法院认定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读】在受贿形式中,有一种是本人不直接收受财物,而以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面,以感谢费、顾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财物。其实行贿人的指向很明确的是受贿人的权力,只不过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收受财物,因此实质上仍属于“权钱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犯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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