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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三)
2010-07-14   来源:      [ ]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案例一:违规拆借造成经济损失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
  1995年,某出版社社长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对某私营企业提供的资信情况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以该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了“拆借款契约”,后财务人员未经其签批支付手续,将300万元转至私营企业,该私企无偿还能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作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其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二项禁止的行为之一,即“违反规定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案例二:用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01年,某省音像出版社在召开业务研讨会时,以组织会议代表进行业务考察的名义,组织代表30多人赴海南,但未安排业务考察,而是委托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该社社长等5人参加,每人花费两千余元。该社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体大会上作检查。其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禁止的行为之一,属于“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案例三: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999年,某资金办副主任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共计10万余元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2000年初审计部门发现该投保问题,责成资金办收回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该副主任等人又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套取现金充抵保险费。分别构成了挪用专项资金错误和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考虑该同志能配合组织调查,深刻检查问题,认识错误,并在立案前补交本人保险费,经所在支部讨论通过后,其所在单位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其行为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六项禁止的行为之一,即“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


  【解读】“公私分明”是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公共财物只能用于公共事务。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就是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包括小团体)的利益,把公共财物用于私人开支项目,实际上也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一种形式,必须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才能避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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