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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第23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的通知
2013-03-27   来源:办公厅      [ ]

  3月16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治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23届电视文艺“星光奖”评奖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13〕39号),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主办、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承办的2011-2012年度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3届“星光奖”评奖工作即将开始,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参加。现将评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
  电视综艺节目(含竞赛类文艺节目)、电视歌舞节目、电视音乐节目、电视戏曲节目、电视文艺专题、电视纪录片、电视文学节目、电视文艺评论节目、少儿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科普节目、电视文艺栏目
  二、评选范围
  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中央电视台及地方电视台播出的上述各类电视文艺节目。
  三、推荐办法和报送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中直有关单位、中央电视台须按照从严优选的原则,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参评节目进行初审,并将审查通过的参评节目报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2、参评电视节目的申报单位请认真填写《参评节目推荐表》(见附件);此表由推荐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组织审查后、领导签字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公章;请将推荐表原件寄送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3、参评节目的报送要求:
  (1)《参评节目推荐表》盖章原件1份。
  注:须完整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宣传处(或总编室)主要负责人及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全套DVD光盘5套。
  注:报送的光盘要求图像和声音均清晰,并贴注标签;不是同一个节目不要录在同一张光盘上。如出现质量问题或标签不清楚,将影响评审。
  (3)文字材料20份(用A4纸印制),内容包括:导演阐述、节目内容介绍、收视率及满意度(社会反响)情况介绍、主创人员和演职员名单。
  注:所有文字材料及参评节目推荐表都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邮箱附后)。
  (4)电子版剧照,报送光盘(请装入信封,标明节目名称)或发到电子邮箱均可。
  (5)参评栏目要求开播一年以上,填写“参评栏目推荐表”(见附件),选录至少三期节目。
  (6)在评奖后期及颁奖筹备时,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根据需要会要求报送单位提供材料,届时将另行通知(参评表中务必填写联系人及电话)。
  4、为宣传和推广评奖成果,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对参评节目拥有媒体展播权,并可将获奖节目制成光盘,用于非商业利益的推介、观摩、学习。对此有疑义者请提出声明,否则,以推荐单位盖章视为对此条款的认可。
  5、国家广电总局广发〔2012〕7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原则上只有两年内获得过两次以上的甲级节(栏)目和甲级频率、频道,才具备参加各类政府奖项评比的资格。”因本届评奖的参评范围是2011-2012年度的节目,此次活动暂不按此规定要求,但下届评奖将按文件规定办理。
  四、联系方式
  参评剧目要求的所有材料,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EMS),寄至:
  北京西城区真武庙二条9号、音像资料馆1509室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星光奖”评委会 收
  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电话:86091428   86097899  86094057(兼传真)
  电子邮箱:yiweihui@vip.sina.com
  联系人:周红文  李海明
  报名截止时间:4月30日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均可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arft.gov.cn
  
  

  附件:第23届“星光奖”参评节目推荐表、第23届“星光奖”参评栏目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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