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伯山
徽州文书的发现曾被誉为是20世纪中国文献史上,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档案之后的第五大发现。它是历代徽人于生产、生活以及社会交往中,为了某一目的而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和记录。其研究价值,正如美国学者约瑟夫·麦克德谟特在《徽州原始资料——研究中华帝国后期社会与经济史的关键》一文中所指出的:“徽州文书是研究中国封建后期社会史和经济史不可或缺的关键资料。”已故的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周绍全先生在《徽州文书与徽学》一文中也强调:徽州文书的研究“将给宋代以后的中国古代史特别是明清史带来革命性的变化。”
徽州文书自20世纪50年代大规模发现以来,目前已有40多万份。其中2000年之前,“被各地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大专院校、科研机关收藏的徽州文书,以卷、册、张为单位计算,恐怕也不下20余万件”(周绍泉:《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之后属于新发现的又当超过20多万份,主要藏于安徽大学“伯山书屋”、黄山学院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祁门县博物馆、黄山市“中国税文化博物馆”、黄山市档案馆等。但目前得到整理与公布出版的仅十分之一左右。
民间文书档案是经过了许多年的风风雨雨,在不断累积情况下,被文书档案主人一代代地保存、留存下来,直至最后被社会发现的。文书的整理是一种社会化的行为,也是一个求真存真、求实存实的过程,要求整理者必须以一种客观、冷静和科学的态度对待。在整理时,必须对民间文书档案的性质和特点有所了解,对其产生和留存的情况有所把握。据此,就要求我们坚持“两尊重”的原则。
一、充分尊重民间文书档案的历史形成。
民间文书档案包括的内容极为广泛,种类很多,如徽州文书就既有田地山场房屋等的大小买卖文约、招承租约,更有合同书、阄书、继书、招书、遗嘱、秉状、甘结、票据、告示、会书、信函、置产簿、收借条、日记、账单、礼单、收租薄、归户册、鱼鳞图册等。它们最初的形成,都是基于某种目的或某种价值的评判与选择,产生之后,内容上都具有历史的真实性,且文书的本身也具有存在的唯一性。对此,我们要有基本的认识,在对文书档案进行整理时,要对文书档案的历史形成及历史形成形式的客观连续性予以无条件认同和承认,给予充分的尊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其一,要客观对待文书的内容,对所有有文字信息内容的文书平等对待、无条件的尊重,而不能因整理者的价值评判而予以取舍。民间文书档案的内容形式十分多样,拿文字字数来说,有的文书,如有些便条、账单、字据等,文字内容很少,甚至只有几个字、十几个字;而有的如一些合约、分家阄书、租簿、置产簿等,则文字很多,甚至达几千字、几万字等,这些都不应该成为整理者对其进行价值评判以作取舍的根据。
其二,要客观对待文书的载体,对所有载体的文书平等对待、无条件的尊重,而不能因为载体形式的如何而予以取舍。民间文书档案的载体形式十分多样,就质地来说,有纸质、绢质等;就样式来说,有单页、折页、成册等;就尺寸来说,大的有高、宽几百厘米甚至上千厘米,小的有高、宽仅有几厘米的等,对此,整理者都应予以平等对待。
其三。要客观对待文书内容与载体的同一性,对同一载体不同内容和同一逻辑内容不同载体的文书平等对待,无条件的尊重,而不能因为内容与载体在时间上的和形式上的分离而失却其完整的同一性。前者如置产誊契簿,像明代立的簿,至清代还在上面抄契产,表象看来内容与载体在时间上有很大的分离,但它毕竟还是同一的一份文书;后者如“三连张”赤契,像乾隆年间的卖契,嘉庆年间经官府验证,钤有官印,粘有了契尾,至民国年间验契,注上“陈报验讫”,再粘了验契执照,虽然载体有三且年代不同,但由于其内容在逻辑上是统一的,因此就应该保持同一性,三张实为一份文书,甚至是发现三张文书因粘贴不牢而分离了,整理者的一项工作就是还原,使它们归为一体。
二、充分尊重民间文书档案的历史留存。
留存至今文书的每件都应有针对于文书归属主的一定价值和意义,并且这种价值和意义往往还会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体现。民间文书档案往往不是一经最初的形成就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文书的归属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考虑或同一时期的不同目的而有所改变,但由于这种改变是发生在历史上的,因此在今天看来也就是客观真实的,对此,整理者只能予以充分尊重。
一般说来,民间文书档案由于历史保存的原因而导致留存至今及最终被我们所发现的实物状况与最初形成时的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有些文书最初形成时该是或一份n叶或一部n册,且n≥1,后由于历史保存或被收藏单位获取的原因,只剩下或只获得m叶及m册了,m≤n,对此,我们在整理时就该充分尊重,尽管有残,但仍以一份或一部来整理和登记。
其二,有些文书,原初的形成当是各自独立的,后由于当事者或历史保存者的原因,若干单张文书连缀粘贴成长卷、折页了,且如此连缀粘贴是一种历史的行为,对此,我们只能予以充分尊重。如笔者在整理《黟县十都宏村汪氏文书》时,发现有一起讼案文书是数十张各个独立的状纸、甘结等横向粘贴而形成的长卷,总长有758厘米。由于此长卷是该文书最后被发现的留存方式,各状纸、甘结等的粘贴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的历史行为,于是我们在整理时就予以了充分的尊重,以一个《清光绪二十七—二十九年宏村前街铺屋讼案文书》文书名定名这份文书,收入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出版的《徽州文书》第二辑第6卷。
其三,内夹问题。在已发现的徽州文书中,有些簿册文书内夹有张页,多的达几十张,内容上一般相对独立,都该是一份份独立、完整的文书,仿佛可以进行独立的整理与登记。但由于这种内夹行为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有意识的历史行为,对此,我们就该充分尊重,将内夹的文书归属于所夹簿册之内统一整理,注明“内夹”,不要将它们分离。
其四,包契现象。笔者在收集抢救徽州文书时发现:农户家保存的文书一般是被文书主人叠成长方小块,用包契纸包着,放在木箱子里的;包契纸里所包的文书有的是一份,有的是几份;包契纸上有的注有文字说明,有的没有。如果同一张包契纸里包有多份的文书,则这些文书之间一定是存在某种关联的,是属于一种归类,如此行为是文书归属主和保存者的一种对文书的历史整理行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民间文书档案的历史留存方式,对此,我们就该予以充分尊重,在整理时,努力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不要将它们分离。
上述两大原则应是不可或缺的,而是两者统一成为我们对待和整理民间文书档案的基本态度;但这两大原则在逻辑上又不是完全并列的,前者对后者具有优先权和前提意义。
“两尊重”原则的坚持,对我们在民间文书档案的整理中保证文书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意义重大。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