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审批事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许可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详细说明

9、新设立企业,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增加进口经营权,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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