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审批事项
 
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详细说明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详细说明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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