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详细说明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3、《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详细说明
4、《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详细说明
5、《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