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详细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业务范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详细说明
3、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变更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注: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无需提供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及上一年度培训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