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中央在京或地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