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审批事项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二十四条。
许可条件

1.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单位应是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出版资质的电子出版单位;

2.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题材、内容应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3.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遵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对电子出版物内容、形式的具体规定。


数量限制
无限制
许可程序

出版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书》;详细说明

3.出版单位对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详细说明

4.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详细说明

5.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着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010-83138251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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