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 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详细说明
3、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详细说明
5、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详细说明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拟任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拟任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6、拟任主办单位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详细说明
7、拟任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8、《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详细说明
3、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5、《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拟任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6、拟任主办单位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详细说明
7、《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