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央在京或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合并后的为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
(一) 合并后不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合并后拟任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外地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合并后设立新的地方音像出版单位
1、按设立地方音像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详细说明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外地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合并后的为军队音像出版单位
(一)合并后不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合并后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合并后设立新的军队音像出版单位
1、按设立军队音像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详细说明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音像出版单位分立
1、拟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分别按设立地方或军队音像出版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文件;
3、原出版单位《音像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