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图书出版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图书出版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设立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
1、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6、《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详细说明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6人中级以上); 详细说明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详细说明
10、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图书出版权的,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设立军队图书出版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6、《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详细说明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6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详细说明
10、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图书出版权的,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设立地方图书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多家主办单位的,需提供全部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详细说明
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详细说明
7、《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详细说明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6人中级以上);详细说明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详细说明
11、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图书出版权的,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