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图书出版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一、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3、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4、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 军队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 地方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