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审批事项
 
图书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号)
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中央在京单位(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军队单位,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地方单位,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合并后为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

(一)合并后不设立新的图书出版单位

1、合并后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地方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合并后设立新的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

1、按设立中央在京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地方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合并后为军队图书出版单位

(一)合并后不设立新的图书出版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合并后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地方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合并后设立新的军队图书出版单位

1、按设立军队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地方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合并后为地方图书出版单位

(一)合并后不设立新的图书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2、合并后拟任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详细说明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外地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合并后设立新的地方图书出版单位

1、按设立地方图书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外地图书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 图书出版单位分立

1、拟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分别按设立中央在京、军队或地方图书出版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文件;原出版单位《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书格式文本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传媒监管局:010-83138956、83138957、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办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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