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的要求,我局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