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了《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出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征求意见稿显示,新闻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个驻地方机构,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从事采访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兼职。此外,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可设立网站地方频道,其他网站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征求意见稿显示,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新闻采编和经营活动,须严格执行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原则,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人员不得混岗,部门不得交叉,业务不得重叠,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人员不得从事任何采编活动。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通信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邮政编码:100866。三、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10-86093288。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