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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2015年10月29日[ ]

一、适用范围

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70017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着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认证机关;

2.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着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3.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八、申请材料

1.国外着作权认证机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3.拟设立认证机构的代表性证明材料;

4.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5.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或延期,按照国外着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材料。申请延期应同时提供在华期间工作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如为非中文文件,应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有限公司翻译成中文文件,并随外文文件一并提交。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

无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将行政批复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gapp.gov.cn  www.shdf.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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