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
27012 |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企业 |
27020 |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企业 |
27010 27011 | 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企业 |
27009 |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定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 受赠单位 |
27049 |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 企业 |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审查经办 | 要求 |
环节名称 | 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
审查司(局)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
责任人 | 进口管理处 张晓莹 |
职责和权限 |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给予说明; 3.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1.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查材料格式是否规范,内容合法合规 3.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长审核。 |
审查方式 | 1.查审书面材料。 2.其他方式 |
审查程序 | 签收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送至处领导审核---司局领导审核。 |
审查结论确定 | 1.申请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审查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
审查期限 | 法定审批的工作日内 |
相关文书 | (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批件:《关于请协助XXXXXX公司办理图书进口通关的函》 (二)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批件:《关于同意XXXXXX公司XXXX年度进口出版物巡展计划的批复》、《关于同意XXXXXX举办XXXXXX的批复》 (三)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批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 (四)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批件:《关于XXXXXX公司接受XXXXXX赠送图书的批复》 (五)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批件:《关于同意XXXXXX公司XXXX年度进口报刊品种及订户清单的批复》、《关于同意XXXXXX公司XXXX年度进口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的批复》、《关于同意XXXXXX公司进口XXXX年度进口XXXX图书的批复》等 |
备注 |
(三)审查方式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进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成品审批、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的审查环节需采用书面审查方式,由进口管理司进口管理处经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再按照程序逐级报处长、副司长、司长、总局领导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1.建立健全对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2.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