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04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认定的具有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的单位。
(二)所申报选题和申报材料已经过申报主体的主管部门或所在省局审核同意。
(三)申报选题属于重大选题并符合重大选题备案报送要求。
七、申请材料
(一)出版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下表所列全部材料:
备注:
1.属于需立项范围的选题应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立项证明材料。
2.“双重大”选题除上述材料外,应另外提供有关部门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和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邮寄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或708办公室(图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编100052,电话:010-83138251,010-8313825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九、办理基本流程
1.一般程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收到重大选题备案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材料合格并同意受理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根据报备的重大选题题材及涉及的内容,报有关部门协助审核。待收到有关部门的复函后,由出版管理司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
2.并联审批。需要两个以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负责协调送审部门,待相关送审部门复函后,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综合意见予以答复。
十、审批时限
重大选题备案受理后,60日内办结,起始日以受理通知单为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材料转递、审读部门、审读专家审读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复函,告知审批结果,同时抄送出版单位。
十三、结果反馈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复函的方式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并通过文件交换、寄送、现场领取等方式将复函送达。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708室(图书处)、705室(音像电子处)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三)办公及咨询电话:010-83138150(图书处)、83138683(音像电子处)
十五、重大选题备案相关表格
1.《重大选题备案申报表》
2.《送审照片样稿》
以上表格由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中国图书出版网www.bkpcn.com资料下载栏目下载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