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04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出版的期刊进行重大选题文章的备案。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1.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
2.报备的题材、内容符合其办刊宗旨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报备的文章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2.报备的题材符合期刊办刊宗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报备的文章没有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
2.报备的题材不符合期刊办刊宗旨
八、禁止性要求
不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不进行期刊重大选题备案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备注:中央报刊出版单位的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出具,地方出版单位的审核意见由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快递、当面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应明确材料接受方的详细信息(参见十、申请接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当面接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门办公区受理大厅
2.快递接收:接收地址信息: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报刊处收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40,下午2∶00-5∶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1.一般程序。中央在京期刊主管单位或地方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重大选题备案申请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报备的重大选题题材内容,报有关审稿部门协助审核。待收到有关部门的复函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备案申请予以答复。
2.并联审批。需要两个以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时,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协调送审部门,待相关送审部门复函后,综合意见予以答复。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给予答复。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审读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十四、审批结果
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中央在京期刊主管单位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复函。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复函的方式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并通过文件交换、寄送、现场领取等方式将复函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313896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信件投诉: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门办公区(100052)
电话投诉:65212787 65212870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门办公区行政受理大厅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40,下午2∶00-5∶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7号线菜市口站均可到达。公交车有102电车、105电车、109电车、603路、70路、83路、特14路等,菜市口北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