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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出版新的报纸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03-001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新的报纸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七、办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八、禁止性要求

非公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报纸出版单位,不得经营报纸版面。

九、申请材料

(一)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

1.主要主办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多家主办单位须提供);

4.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5.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7.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8.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10.《报纸出版申请表》;

1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1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14.《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军队单位创办报纸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要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6.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8.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9.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10.《报纸出版申请表》;

1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1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13.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14.《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地方单位创办报纸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出版单位报拟创办报纸的主要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6.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复印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8.出版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9.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10.出版单位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文件(拟新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不提供);

11.《报纸出版申请表》;

1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

13.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3人,其中2人中级以上);

14.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15.《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办理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查询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1.示范文本.doc

       2.常见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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