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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2015年09月23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02-002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管主办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审批

  1.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单位报主办单位的请示文件;

  (5)出版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1.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至少10人,其中5人中级以上);

  (5)出版单位变更业务范围论证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盖出版单位公章);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审批

  1.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主办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拟任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拟任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 拟任主办单位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7)拟任主办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8)《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9)《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 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5)《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4.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拟任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6)拟任主办单位同主管.出版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审批

  1.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主办管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7)《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拟任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6)拟任主管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7)拟任主管单位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8)《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9)《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5)《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6)《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4.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主体变更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拟任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5)拟任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6)拟任主管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7)《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8)《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音像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审批

  1.合并后的为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合并后不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合并后拟任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外地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其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合并后的为中央在京或地方音像出版单位——合并后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按设立地方音像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外地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3.合并后的为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合并后不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合并后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的请示文件;

  (3)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4)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合并方涉及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4.合并后的为军队音像出版单位——合并后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

  (1)按设立军队音像出版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各合并方主管.主办单位及出版单位的同意文件;

  (3)各合并方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合并方涉及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的,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5.音像出版单位分立

  (1)拟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分别按设立地方或军队音像出版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文件;

  (3)原出版单位《音像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4)《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负责人审查→分管司领导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经办人员初审、起文→业务处负责人审查→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

  3.公文运转: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1.示范文本

     2.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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