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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2018-02-08   来源:      [ ]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
对象

备注

2700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4.设立网络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十三条:“……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5.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6.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0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1.图书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音像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4.网络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5.报纸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6.期刊出版单位变更(不含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7.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8.专项出版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0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1.出版新的报纸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报纸变更名称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3.出版新的期刊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4.期刊变更名称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5.出版新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审批

行政
许可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6.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行政
许可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0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重大选题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条:“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出版机构


2700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0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条:“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

企业


2700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


2700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


2700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定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境内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各类数字出版物的数据库等)用于收藏和阅读参考,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由受赠单位在受赠前将有关受赠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受赠单位


2701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

1.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

行政
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音像出版单位


2.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

行政
许可

企业


2701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

行政
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企业


2701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六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


2701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1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

新闻办

企业


2701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行政
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电子出版单位


2701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5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开展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期刊社的主管单位


2701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7项:着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着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着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版权局。

社团组织


2701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新闻记者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3项: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新闻出版总署。

事业单位、企业


2701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
许可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着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社团组织


2702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审批

行政
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企业


2702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4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51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重大题材报中央办公厅、中央宣传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特殊题材须请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宗教局等部门出具意见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


2702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702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参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单位


2702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审批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活动的单位


2702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和电影片审查

27026-001

电影剧本(不含一般题材)备案核准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7026-002

电影片审查

行政
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70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的境外视听节目审批

27027-001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7027-002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7027-003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27027-004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其他视听节目审批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270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2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


2703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核上报的用户


2703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境外广播影视机构


2703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8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归口管理,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第七条:“申请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总局指定机构


2703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枧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活动举办单位


2703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不含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6项:将“小功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703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企业


2703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3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0项: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定。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


2703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27040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地市级以上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


27041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27041-00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1-002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27042-001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002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003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2-004

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


2704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310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事业单位


27044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3.数字化整体转换地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2704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27046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2704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7049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具体管理办法为《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企业


27052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

27052-001

国产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27052-002

中外合作拍摄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13条:“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的制片单位


27052-003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申请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的制作单位


2705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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