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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答记者问
2016-07-26   来源:      [ ]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出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答:《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修订。39号令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维护网络文化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三网融合全面推广,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为促进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目,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对39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近日发布了《规定》。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与原有规章交叉重叠、处罚依据及对新业态管理不足等问题。二是将三网融合推进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包括对互联网电视等新业态的管理经验等,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广电和电信双向准入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建设,突出强调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四是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处罚手段,加大违法违规打击力度。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5章32条,主要制度包括:

(一)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建设。一是将内容安全、传输安全和技术安全保护制度作为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二是强化主体资质的审查。三是明确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强化节目来源管理。五是强调业务主体的传播安全保障义务,特别对集成播控单位的安全播出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二)完善符合新媒体特点的监管手段,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是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自律规范相结合。在规定政府管理职责的同时,提倡正面引导,规定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制度,强化综合治理。二是实行业务指导目录制度。既规范现有业务行为,又为未来新业态的管理留有余地。三是适应网络管理特点,强调技术监管,要求省级以上广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控平台,并规定业务主体承担信号接入监控平台的义务。

(三)体现国务院三网融合文件精神,明确从业机构主体责任。一是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方案的规定,将双向准入内容写入《规定》,明确内容提供服务、集成播控服务、传输分发服务主体条件。二是总结三网融合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从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终端管理等方面规定业务主体的共同责任。比如按载明事项服务、规范对接、资质查验、完整传输等。三是建立健全内容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播前审查,配备专业审查人员、节目保留一定期限等;规定节目必须经过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才能提供给用户;规定许可信息标注和公示制度等。四是针对互联网电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从平台到终端的管理。

(四)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一是规定业务准入的基本门槛,强调要符合产业的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二是划分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业务类别,规定不同业务由具备相应条件的特定主体实施。三是优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和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批职责。四是为保证落实持证机构的主体责任,规定合资合作经营性业务需要备案。五是根据管理需要将许可证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补充完善了注销制度,增加了中止服务和广电部门主动注销许可证的条件。

问:《规定》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有什么关系?

答:《规定》以“专网、公众、定向、终端”为基本要素,以向公众提供的专网及定向视听节目服务为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除此以外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公网向公众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均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视音频网站、视音频客户端软件等。无论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还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均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二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不同,在业务类别、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事项上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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