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53
发布日期:2017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17年1月12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七十三条:“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关于印发〈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5号):“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联〔2009〕13号):“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央和国务院授权的唯一负责网络游戏前置审批的政府部门”。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电子出版物出版资质/互联网游戏出版资质。
(二)申请出版的游戏作品内容不包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载内容的,予以批准。
七、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不具有游戏出版资质;
(二)游戏作品内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游戏作品,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的;
11.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文件;
2.出版单位的审读报告;
3.着作权证明材料及着作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5.游戏作品内容介绍与彩色打印图片;
6.游戏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字库;
7.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及防沉迷身份证验证证明材料;
8.游戏“管理人员”账号3个,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3个(均分高、中、低等级);
9.网页游戏请提供游戏测试网址,客户端游戏提交客户端光盘2张,移动端游戏提交测试设备2部(其中至少有1部是带有一定余额SIM卡的手机),网络下载单机游戏需提供下载网址及游戏安装运行环境和条件,游戏机或机顶盒上运行的网络游戏,需提交专用审查设备2台;
10.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2张,游戏演示视频光盘2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办公区717室,数字出版司综合处;
2. 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邮编100052,联系电话010-83138708。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材料;
2.受理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后受理;
3.材料转审查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4.根据内容审查结果反馈修改意见;
5.根据修改后内容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6.印制审批文件并送达;
7.审批结果网上公开。
(二)补正
1.申请单位根据补正通知要求提交补正材料;
2.受理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后受理;
3.材料转审批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4.根据内容审查结果反馈修改意见;
5.根据修改后内容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6.印制审批文件并送达;
7.审批结果网上公开。
(三)依申请变更
1.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提交审批材料;
2.受理窗口审核材料,齐全后转审批部门审查;
3.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批决定;
4.印制审批文件并送达;
5.审批结果网上公开。
(四)依申请撤销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撤销材料;
2.受理窗口审核材料后转审批部门。
十二、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游戏内容审查时限6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对该游戏内容等问题进行修改的时间)。
十三、收费标注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行政审批批复文书:
《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XXXX〉的批复》
《关于不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XXXX〉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方式将审批文件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对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当事人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审批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当事人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3、对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办公区717室,数字出版司综合处。
(二)电话咨询:(010)8313870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http://www.sapprft.gov.cn/
http://www.shdf.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B口(西北口)往北100米马路东侧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010-83138708)查询审批状态;自审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查询审批结果。
附件:1.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申报材料目录及材料要求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