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0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
实施日期: 2017年3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八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的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审批对象:举办展览的单位。
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持有《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见附件。
九、禁止性条件
(一)不符合办事条件;
(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十、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北京 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 (010)83138342 。
(二)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批文印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招标、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六、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XXXX公司XXXX年度进口出版物巡展计划的批复》;《关于同意XXXXXX举办XXXXXX的批复》。
十七、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将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3138342。
(二)信函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3138342。
(二)信函投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