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19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着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着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
六、审批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含禁止性要求)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申请条件:
1.发起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 50 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 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二)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条件:
1.业务范围属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之内;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固定组织机构及专职的办公人员;
3.与本组织其他分支机构之间没有业务范围的交叉、重合;
4.能够在业务覆盖的范围内具有代表性;
5.遵从该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
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宣外办公区)办公楼8层810房间
2.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邮寄地址: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
3.传真接收:(010)83138740
4.电子邮箱:guojiabanquan@163.com
(二)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审批工作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办结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此审批事项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关于同意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批复》及着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关于同意设立××××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支机构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复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宣外办公区)办公楼8层810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3138739、83138740
(三)邮件咨询:guojiabanquan@163.com
(四)信函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100052)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65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楼8楼810房间
(二)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四、七号线(菜市口站);公交线109、603、70、83、特14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见第十七项:咨询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