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16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
实施日期: 2017年3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5项: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
审批对象:开展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期刊社。
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05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告第1号》、《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430号)、《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中外期刊版权合作的相关规定审批中外期刊版权合作项目。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境内期刊资质
1.境内期刊应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
2.境内期刊单位应合法存续3年以上;
3.境内期刊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没有违法记录;
4.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社会科学类的部分门类的境内期刊可申请版权合作项目。
(二)境外期刊资质
境内期刊的外国合作方应当选择管理规范、资信可靠、对我友好、知名度高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境外期刊在中国境内应当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境内期刊向主管单位报送的请示;
2.境内期刊主管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的请示;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的请示;
3.合作各方签署的项目协议书或合同书;
4.境外期刊的资信材料;
5.拟进行项目合作的中外双方的样刊;
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见附件。
九、禁止性条件
(一)不符合办事条件;
(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十、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 (010)83138342 。
(二)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批文印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招标、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六、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X》杂志与XXX延长版权合作期限的批复;
关于同意《XXX》杂志与XXX进行版权合作的批复。
十七、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将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3138342。
(二)信函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3138342。
(二)信函投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