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11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
实施日期: 2017年3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审批对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审查类型: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持有《音像制品进口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三)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见附件。
九、禁止性条件
(一)不符合办事条件;
(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十、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 (010)83138342 。
(二)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0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批文印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公示、招标、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六、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子出版物(成品)进口批准单
十七、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将结果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3138342。
(二)信函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3138342。
(二)信函投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管理司
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100052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