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08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的申请和办理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
(一)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登记项目申请表》;
5.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事业单位不提供);
7.《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业务范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登记项目申请表》;
5.《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资本结构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登记项目申请表》;
5.拟新增投资者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6.《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主办单位
a.主办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办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b.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拟任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4.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5.原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6.拟任主办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7.拟任主办单位同申请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8.《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主管单位
a.主管单位变更名称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加盖公章);
3.主管单位变更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4.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5.《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b.主办单位主体变更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同意文件;
4.拟任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5.原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6.拟任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7.拟任主管单位同主办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8.《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办理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查询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