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07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5.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
6.《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7.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9.新设立企业,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增加进口经营权,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办理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办理进程查询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