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05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七、申请条件
1.具有教育出版背景或相关专业出版背景,具有与所申请的教科书学科专业相对应的出版范围以及5年以上的出版经验;
2.设有专门的中学小学教科书编辑部门;
3.所申请的每个教科书学科,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4.具有确保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质量的编辑、审核、校对、印制制度;
5.具有教材培训、回访服务、内容修订等与中学小学教科书使用相配套的可持续专业化服务能力;
6.具有与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7.3年内没有严重违反出版法规规章的不良记录。
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文字中学小学教科书、特殊教育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业务,在编辑人员、资金和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禁止性要求
见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同意意见;
3.《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申请表》;
4.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中小学教科书专职编辑人员的身份证、编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6.出版单位中学小学教科书编辑、审核、校对、印制制度;
7.近5年内出版单位出版的与所申请出版资质相关的代表性出版物。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详细说明。(此事项尚未实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