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46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机构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主体: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的信誉和能力;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九、申请材料目录(均要求为原件)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二、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采用一般程序的为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方案审核的为45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七、咨询途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010-86096811,86095537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督投诉电话
010-86093956,86093055(传真)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8点30分—11点30分,13点30分—17点30分
附录:1.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