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45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四、受理机构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初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五、决定机构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外资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
2.不符合“七、申请条件”的单位。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十、申请接收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经初审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地方申请单位与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在不同城市的,申请材料可通过当地的地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转报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十三、办结时限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及批复等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010-86091257 传真:010-860955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7491 传真:010-86095595
邮箱:sarftwls@163.com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010-86091257 传真:010-86095595
附录:1.示范文本及错误示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