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影视类 > 行政审批 > 2704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审查细则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甲种)》审查工作细则

2017年04月11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许可证(甲种)》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核发,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

审查经办

要求

环节名称

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

审查司(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

责任人

审核处×××

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申请材料;

2.提出进入审批过程中进入检测、鉴定和专家评议程序建议;

3.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必要时给予说明;

4.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核实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已按要求完成数字化整体转换,以及所在省级区域有线网络整合情况及网络双向改造情况。

3.审核其技术、人员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4.审查是否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5.审核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等证明材料。

6.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处长审核。

审查方式

1.组织实地核查;

2.查审书面材料;如检验报告、现场考核报告等。

3.其他规定的方式。

审查程序

签收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考核---审查考核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逐级上报审核。

审查结论确定

1.考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补正后,再次进行审查。

相关文书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2.批复

3.《关于退回××××申请的函》

备注

注意事项:

1.建立记录档案,记录部门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2.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审查方式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签发审查环节主要采用书面审查考核方式,处(室)审查经办人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再按程序逐级报处长、相关司局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等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三条规定,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2、在材料审核过程中,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附件下载:工作细则


更多资讯请登录
旧站回顾:广电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