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44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广发社字[2005]536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初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五、决定机构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1、禁止外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2、不符合“七、申请条件”的单位。
九、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负责受理的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十三、办结时限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二)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告知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复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过广电内部电子公文系统发送给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由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再将批复转交申请单位。许可证则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送达省局或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010-86096044 传真:010-860955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7491 传真:010-86095595
邮箱:sarftwls@163.com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010-86091257 传真:010-86095595
附录:1.示范文本及错误示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