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43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付费频道开办审批,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批,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审批,变更播出区域审批,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广发办字[2003]1190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和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的申请主体:
1.中央、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3.经批准设立的其他中央广播影视机构及其他拥有节目内容资独占优势的中央单位。
(二)付费频道开办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付费频道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
2.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专业化方案和产业运营方案;
3.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系统、专业人员和场所;
4.有与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相适应的节目制作、审查能力和相关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信誉;
6.有合作事项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付费频道变更
由付费频道开办主体提出申请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付费频道开办、播出、集成、传输、接入等业务的机构。
九、申请材料目录(均要求为原件)
1、申请开办付费广播电视频道,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管理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
(2)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
(3)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包括如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定位和节目设置范围;节目资源、制作能力和节目专业化方案、主要栏目设想;资金、人员、场地、技术设备;产业运营方案;发展计划;节目审查、播出、传输等安全保障;频道名称(中英文)、呼号、标识及说明;筹建计划和开播时间;如有合作单位,须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合作机构的资信背景材料和合作意向书。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3.申请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申请变更播出区域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播出区域的理由;
(2)相应的传输技术方案。
5.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须委托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集成运营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
(3)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
(4)拟上星传输的付费频道名称清单、付费频道开办单位委托集成运营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其节目的函件以及总局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
(5)筹备计划。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机构申请开办、变更付费频道的,直接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开办、变更付费频道的,应向当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联合开办的,申请机构各方应经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逐级审查同意后,由其中一家开办机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采用一般程序的为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方案审核的为45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七、咨询途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010-86095537,86096811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督投诉电话
010-86093956,86093055(传真)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8点30分—11点30分,13点30分—17点30分
附录:1.流程图.docx